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时,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进境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所载进口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