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

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关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