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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第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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