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