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见附件5);
《备案证书》;
《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见附件5);
《备案证书》;
《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