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