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