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在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的小型船舶应当递交关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