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舱单核对货物,如果发现溢短装(卸)、误装(卸)、残损或者其他差错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