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基于双方国内法律,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一般规定
第三条
中央机关
第四条
移管的条件
第五条
移管的拒绝
第六条
请求、决定与答复
第七条
所需文件
第八条
通知被判刑人
第九条
被判刑人同意及核实
第十条
移交被判刑人
第十一条
继续执行刑罚
第十二条
管辖权的保留
第十三条
赦免
第十四条
通报执行信息
第十五条
过境
第十六条
联系语言
第十七条
免除认证
第十八条
费用
第十九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第二十条
磋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条约的生效、修订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