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免除认证

为本条约之目的,由双方主管机关出具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途径递交的文件,经一方主管机关签名或者盖章,即可以在另一方境内使用,无需任何形式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