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费用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移管被判刑人之前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由费用产生地的一方承担。执行移管和在移管被判刑人之后继续执行刑罚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接收方承担。 过境费用应当由提出过境请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