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联系语言 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应当使用各自的官方语言进行联系,并附有另一方官方语言或英语的译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