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移管的条件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

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国民;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方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判刑人在移交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在接到移管请求时,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

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以及

双方均同意移管。

在例外情况下,即使被判刑人尚需服刑的期限少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双方也可以同意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