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通知被判刑人 双方应当在各自境内通知本条约适用的被判刑人,其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申请移管。 双方应当将移交方或者接收方根据本条约第六条就移管请求所采取的措施或者所作出的决定,通知在其境内的有关被判刑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