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所需文件

如有移管请求,移交方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下列文件或说明:

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及相关决定的副本,包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关于刑罚的种类、刑期、起算日期、包括审判前羁押时间在内的已服刑期、剩余刑期、减刑和其他有关刑罚执行事项的说明;

关于被判刑人服刑表现的说明;

关于本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提及的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以及

关于被判刑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的说明,以及被判刑人的临床诊疗记录(如有)。

接收方应当向移交方提供下列文件或说明:

证明被判刑人是接收方国民的文件;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接收方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有关条文;以及

接收方根据本国法律执行移交方所判处刑罚的程序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