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请求、决定与答复
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被判刑人申请或在征得被判刑人书面同意后提出移管请求。移管请求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请求移管的日期和地点;
请求移管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照片以及其他必要的身份信息;以及
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任何一方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另一方提出的移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移管的请求与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途径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