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通报执行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方应当向移交方提供有关执行刑罚的信息: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被判刑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逃脱或者死亡;或者 移交方要求提供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