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通报执行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方应当向移交方提供有关执行刑罚的信息: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被判刑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逃脱或者死亡;或者

移交方要求提供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