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赦免

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对已被移管的被判刑人给予赦免,并应当及时将赦免决定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