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管辖权的保留

移交方应当保留对其法院所作定罪和量刑进行变更或撤销的管辖权。

在被告知由移交方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导致变更或撤销对被判刑人的定罪或量刑决定后,接收方应当立即变更或终止刑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