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一般规定
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移交方对该人所判处的刑罚。
移交方、接收方均可提出移管请求,被判刑人可依据本条约向移交方或接收方表达其移管意愿。
根据本条约且在不违反接收方国内法律的前提下,被移管者不得因在移交方被判处刑罚的相同行为在接收方受到起诉、审判或被判处刑罚。
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移交方对该人所判处的刑罚。
移交方、接收方均可提出移管请求,被判刑人可依据本条约向移交方或接收方表达其移管意愿。
根据本条约且在不违反接收方国内法律的前提下,被移管者不得因在移交方被判处刑罚的相同行为在接收方受到起诉、审判或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