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
“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并在移交方境内服刑的人。
“国民”分别有以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者。
“中央机关”系指经双方正式授权负责沟通和执行本条约的机关。
在本条约中:
“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并在移交方境内服刑的人。
“国民”分别有以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者。
“中央机关”系指经双方正式授权负责沟通和执行本条约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