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磋商和争议解决

为提高本条约实施的有效性,双方中央机关可就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因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协议解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