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 第三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按省(区)下达,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是指对东北振兴和本省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的规划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等。主要包括: 第七条 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区)补助标准应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各省(区)可以在本省(区)年度切…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分解下达、组… 第九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 第十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当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报送年度…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相关省(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振兴〔2015〕1102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