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