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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 第三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按省(区)下达,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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