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分解下达、组… 第九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 第十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当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报送年度…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相关省(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