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