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在每月10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