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的。

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内容的。

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