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 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旨在加强我国与国际技能领域的交流合作,展示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国内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工作深入发展。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青年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争创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在世界技能组织的代表,负责统筹管理我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院校,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承担参赛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对参赛工作进行领导。组委会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国际合作司… 第七条 组委会设秘书处、对外工作组、技术支持组、保障服务组、新闻宣传组。 第八条 组委会依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研究中心开展技术理论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与工作规程 第九条 组委会实行会议制度。组委会会议由组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条 组委会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由各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 第十二条 需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批准的事项,均以秘书处名义上报呈批件。其中涉及各组业务的,由各组代拟呈批件送秘书处,由秘书处上报。 第十三条 需向部外发文的,由各组按照职责分工代拟文稿,征求组委会其他相关成员意见后送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以组委会名义或秘书处名义行文。以组委会名义发文的,须经组委会领导批… 第四章 参赛项目、集训基地与技术指导专家组 第十四条 我国参赛项目从世界技能组织正式公布的每一届世界技能大赛设置项目中选定。 第十五条 集训基地指承担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集训任务的训练场地。 第十六条 集训基地的确定。 第十七条 各参赛项目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制订并实施集训方案。技术指导专家组一般设3名专家、1名技术翻译和1个教练组,其中1名技术指导专家任组长。 第五章 人员选拔 第十八条 选手选拔。 第十九条 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拔。 第二十条 技术翻译选拔。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选手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培训。 第七章 组团与参赛 第二十三条 组团出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应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外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团参赛方案由秘书处根据参赛需要商组委会各成员单位拟定,按外事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出国参赛团应按外事规定确定团长、副团长,负责在国外参赛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国参赛团应根据外事规定和世界技能组织相关工作要求确定领队。担任领队工作的人员应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熟悉世界技能大赛竞赛规则,有参加国内、国际大赛经验… 第二十七条 可根据参赛和培训需要,应邀参加区域、国家、地区组织的国际技能竞赛。组团工作依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世界技能大赛期间,可以学习世界技能大赛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方式和备战下一届世界技能大赛需要为目的,组织出国观摩团进行观摩。 第八章 表彰奖励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以及为选手获奖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按国家表彰奖励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获奖选手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一条 集训选手由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秘书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为参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表扬和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我国参赛选手奋力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和精湛高超的职业技能,宣传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发广大劳动者和青年学习技能的自豪感… 第九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世界技能大赛专项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根据预算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并执行年度预算,严格按现有财务规定和外事经费管理规定开支。 第三十五条 世界技能大赛年度经费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数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和数额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世界技能大赛专项经费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内容、范围用于以下开支: 第三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技术交流活动,经费预算由承办单位提出,经秘书处审核后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生活补助标准由集训基地报秘书处审核后发放。 第三十九条 集训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耗材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支付集训基地。 第四十条 集训基地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参训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或其所在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进行赞助。 第四十二条 参赛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集训及参赛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原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由基地给予生活补… 第四十三条 所在地区、行业部门、院校应积极为参赛和参加集训的在校学生选手优先推荐工作。 附件:1. 第××届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审批表 2. 第××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