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需向部外发文的,由各组按照职责分工代拟文稿,征求组委会其他相关成员意见后送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以组委会名义或秘书处名义行文。以组委会名义发文的,须经组委会领导批准。

以下事项以组委会名义行文:

涉及参加世界技能组织相关活动和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政策规定;

年度工作计划和参赛方案;

参赛选手选拔赛组织方案的确定;

参赛项目、各类参赛人选、集训基地确定;

参赛表彰奖励办法。

其他事项以秘书处名义行文。

以组委会名义行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以秘书处名义行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