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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表彰奖励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以及为选手获奖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按国家表彰奖励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获奖选手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一条 集训选手由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秘书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为参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表扬和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我国参赛选手奋力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和精湛高超的职业技能,宣传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发广大劳动者和青年学习技能的自豪感…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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