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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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年)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