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