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