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