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