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或者不予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