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后的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六年内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