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