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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制定本…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罚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

第二章 监察员和监察员证

第五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第六条 民航总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 第七条 需要超出监察范围进行行政执法的,应当委托当地地区管理局进行,当地地区管理局应予协助;或取得民航总局或者当地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授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民航总局认为应当收回监察员证的其他情形外,监察员证长期有效。 第九条 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在本规定附件六《监察类别英文代码》中规定。四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在本规定附件七《监察员…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民航总局依据本规定审定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空管部门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业务考核。 第十三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地区管理局所在地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人可以申请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二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和民航总局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区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定期公布颁发和收回的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和证件编号。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监察员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汇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 第二十三条 监察员证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证遗失、毁损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报告。需要补发、换发的,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法制…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未能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完成业务培训或者法律知识培训的,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地区管理局可以向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收… 第二十七条 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检举。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应当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部门。监察员所在部门将监察员证交法制职能部门后,方可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或者退休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对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工作的人员,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收留其监察员证3至6个月,或者建议民航总局法制职…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注销监察员证件的,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将名单报民航总局法制职…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建立监察员执法责任制,监察部门和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执法责任制定期组织评估考核,有关评估考核情况作为人事部门选拔、任用、惩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第三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发表。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监察员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除另有授权外,监察员应当在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察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监察员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 第四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监察员的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