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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区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参加法律基础知识学习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

申请人填写监察员申请表,申请人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查并签署意见;

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取得本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申请人的申请表送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法制职能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地区管理局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将地区管理局同意办理的申请人的申请表送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

民航总局颁发监察员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发放本管理局人员的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