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和民航总局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填写本规定附件八《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
申请人填写监察员申请表,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查并签署意见;
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表及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的或者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总局领导批准,统一办理、发放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