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二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引用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