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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监察员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

监察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

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年度行政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