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颁发、变更、延续、撤回、撤销等事项;

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