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未能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完成业务培训或者法律知识培训的,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地区管理局可以向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收留、注销其监察员证件。 引用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