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民航总局依据本规定审定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