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六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察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监察员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